|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甘肃省卫生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于近日制定并下发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的总体规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定。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规定》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要使用专用复式处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发票。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要使用《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规定》还对门诊管理、住院管理及转诊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还明确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评及罚则,要求定期开展医药费用分析评估工作,实行住院医药平均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同时要求各试点县(市、区)发挥合作医疗信息网络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摘自《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