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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合

河北印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河北省卫生厅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确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县、乡两级和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经办机构审查,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审查,报县级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规定》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遵循方便就医、功能合理、属性平等及动态管理原则。

  《规定》还确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申请与确定程序。《规定》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和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的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深化改革,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实施方案,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

(根据河北省卫生厅文件摘编)

附件: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